湛江市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业务办理指引

超级管理员 便民服务 2024-06-12 42

摘要:一、适用主体和业务类型适用主体类型包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业务包括: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

一、适用主体和业务类型

适用主体类型包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办理业务包括: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上述事项可一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二、设立依据

(一)设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二)公章刻制备案

1.《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2.《转发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138号)

(三)申领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2018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2020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局2022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局2022年第13号)

(四)社保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

(五)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五条

(六)银行预开户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

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粤市监〔2021〕35号)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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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通过“湛江市企业开办自助服务平台”(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zj/)一表填报企业开办相关信息,或自行填写相关纸质材料。(二)申请人根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在各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专窗”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四)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设立登记信息及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申请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完成业务办理。

(五)申请人到开办企业专窗领取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等实体办件(已选择申领数电发票的不用领取实体件);选择邮寄实体办件的,工作人员将已办结办件当天寄出。

注:税务部门已于2022年10月底在全市推广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新开办企业只需申请新办纳税人套餐,直接登录电子发票平台即开具数电发票,无需领取纸质发票。

四、办理材料

(一)开办公司(含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预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一次性申请办理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信息采集表》)。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自身意愿,可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也可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方式申请住所登记。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宾馆、饭店的,或承租市场摊位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市场主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使用宾馆、饭店对外转租、分租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

(5)住所符合本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开办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一次性申请办理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信息采集表》)。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自身意愿,可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也可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方式申请住所登记。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宾馆、饭店的,或承租市场摊位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市场主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使用宾馆、饭店对外转租、分租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

(5)住所符合本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开办合伙企业(含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一次性申请办理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信息采集表》)。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自身意愿,可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也可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方式申请住所登记。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宾馆、饭店的,或承租市场摊位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市场主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使用宾馆、饭店对外转租、分租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

(5)住所符合本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四)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含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一次性申请办理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信息采集表》)。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自身意愿,可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也可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方式申请住所登记。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宾馆、饭店的,或承租市场摊位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市场主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使用宾馆、饭店对外转租、分租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

(5)住所符合本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五)开办分支机构(含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一次性申请办理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信息采集表》)。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自身意愿,可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也可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方式申请住所登记。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经营主体选择通过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方式申请住所登记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宾馆、饭店的,或承租市场摊位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市场主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使用宾馆、饭店对外转租、分租的,可分别提交宾馆、饭店方同意转租、分租的意见。

(5)住所符合本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隶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请免费公章的)、发票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业务不收费。

提示:为每户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本企业的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5枚,使用普通合成材料的规格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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